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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违规出租房屋最高可罚3万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6日15:36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16日专电(蔡俊、高月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近日规定:从本月13日起,乌鲁木齐的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不得出租和转租不符合规定的房屋,违反规定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这项规定是在刚下发的《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的,其目的是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实际居住人数。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站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等。

  据了解,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如不承担登记备案责任,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如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转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出租、转租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处罚3万元。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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