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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分离 强化监管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1月17日07:27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袁震本报记者陈松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管采分离如何运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怎样开展?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时指出,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正在步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年内实现分离

  意见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解读:在实施意见里,各级政府包含了省、市(州)、县(区、市)三级政府。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实施采购意见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解读:硬化预算约束目的就是要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化,并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各地要依照每年各级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财政不给钱

  意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规范操作行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

  解读:实施意见对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能做了具体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动态监控采购方逃避政府采购行为

  意见规定,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目前,我省正在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对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等行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同时,正在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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