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拥有私家轿车者不得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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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18日21:05
人民网长春11月18日电(记者孔祥武)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联合提交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从政策层面提供了保证。
根据《实施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
据了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相关待遇。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有以下八种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是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是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三是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四是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五是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七是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八是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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