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教授张在元病中聘任合同被终止 校方停止支付医疗费 此事备受争议 律师指出——
教授能否遭“解聘”看合同性质
如是劳动关系 应为正式员工 得病后应有“缓冲期” 如是劳务关系 到期即可终止合同
新闻回放
一则“武大著名教授张在元病危遭解聘”的求助信近日在网上疯狂转载,发信人披露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在患病期间被校方解聘,校方现已停止支付医疗费。
11月17日晚,武汉大学人事部负责人就张在元有关情况回答了中国新闻网记者的提问。
该负责人称,2005年4月张在元老师被聘任为武大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兼教授,聘期4年。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学校为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报酬。
该报酬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
今年4月,鉴于张在元老师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院长职责,且张在元本人及家属并未向学校提出续聘要求,聘任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武汉大学宣传部门还对记者表示,张在元既非全职聘用,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亦不享受校内教职工住房及公费医疗等福利。据报道,张在元教授今年59岁。
法律看点
张在元教授正在患病,在此期间武汉大学以聘期已满为由,终止其聘任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解读
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说,要衡量武汉大学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武汉大学与张在元教授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具体是哪种关系,需要劳动仲裁部门来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中的劳动者是单位正式员工,而后者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属“兼职”人员。
情况一 劳动关系
正确方法
武大应支付医疗费
梁枫律师说,如果武汉大学和张在元教授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张在元在聘任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约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武汉大学应当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即使其合同约定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但是该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员工生病 合同到期应顺延
梁枫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定的医疗期间,即使聘任合同到期,武汉大学也不能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梁枫律师说,医疗期和职工的工作年限有关系,最低3个月,最高1年。根据报道,张在元教授的聘期为4年,如果按照规定,其医疗期应为3个月。
情况二 劳务关系
正确方法
合同到期可终止 医疗费用应自理
梁枫律师说,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因为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所以,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的内容,只要双方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张在元教授与武汉大学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或者续聘。
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此外,因为张在元教授和武汉大学在合同中约定医疗费自理,那么武汉大学就可以不承担报销医疗费的责任。
梁枫律师说,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武汉大学解聘病危教授的做法虽然看似不近人情,但是并不违法。
相关链接
张在元,1984年开始主持筹备武汉大学城市规划专业。1988年赴东京大学留学。
1995年获东京大学工学博士学位(主攻现代建筑与城市设计)。2005年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本版撰文/记者 程瑶 本版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