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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有私家车或新购房者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9日15:29
  新华网长春11月19日专电(记者常亦殊)记者19日从吉林省民政厅了解到,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根据《实施办法》,有私家轿车或新购商品房者,将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实施办法》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

  《实施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相关待遇。

  同时,《实施办法》强调,申请人家庭有以下八种情况之一,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是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是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三是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四是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五是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七是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八是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据介绍,这一《实施办法》将于近期下发吉林省各地执行。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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