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20日10:52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作为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利益票”、“感情票”、“印象票”、“糊涂票”、以票取人等问题。结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对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应从四个方面入手,概括起来即抓好一个主体、搭建两个平台、建立三项机制、把握四个重点。
抓好一个主体。
这个主体就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主体,即参加推荐和测评人员,也是决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重要因素。要确定好主体范围,这个范围是动态的,根据不同推荐、测评职务层次、不同单位类型不断变化。应当本着“有经常性工作接触和相对知情”的原则,科学界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既要体现民主,又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不相干人参与的问题。要适当扩大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覆盖面,把《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其他需要参加人员”的提法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向纵向管理单位、横向联系部门及服务对象延伸,按照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五分之一的比例,抽取相应层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真正体现各方面人员的意愿。同时要引导主体正确行使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干部群众宣传党的干部政策、法规、制度和程序,着力提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主体民主素质。重点增强其责任感,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主体认识到举贤荐能对于事业兴衰、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意义,使其自觉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地行使权利;要引导其坚持全面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一分为二的观点,对被推荐者的长短处、优缺点进行全面分析,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把不同的干部推荐到适当的岗位上去。
搭建两个平台。
一是有利于推荐、测评主体行使权利的平台。要努力营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宽松环境。填写推荐测评票时要坚持单人单桌,设置票箱投票,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采取隔视、隔音措施,消除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尽可能为参与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创造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推行集中发票、独立填票、定点回收的推荐测评方式。集中发票,就是召开会议,说明意图,提出要求,当场发票;独立填票,就是会后由参与人员自己选择填票场所;定点回收,就是让投票人在规定的时间段把推荐票、测评票投入指定票箱。
二是展示平台。探索设立让干部展示才华、表达愿望的合法平台,允许干部通过展示才华和形象实现在一定空间内的“合理拉票”,变暗处的无规则的拉票为公开有序竞争。丰富工作内容,在推荐前通过公开竞职演讲、互动交流等形式,由符合推荐条件的干部本着自愿的原则展示才华、表达施政意向,然后再由大家推荐选择;在重要测评前被测评对象必须进行述职。建立三项机制。
一是信息批露机制。着眼于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探索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预告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反馈制度,破除干部工作神秘感,增强公信力,提高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提前向参加民主推荐主体预告推荐职位、任职要求、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单及其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等;根据被测评对象的不同情况提前向参加测评主体预告测评内容,打好提前量,保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主体有足够的时间思考、酝酿,不能搞突然袭击。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束后,要及时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以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范围至少要覆盖推荐测评主体,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
二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责任主体、追究方式,防止被推荐、测评对象“拉票”、“串票”和组织者“授意”、“诱导”填票以及工作人员在统计、汇总推荐、测评票过程中舞弊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进行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其结果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三是定期推荐、测评干部工作机制。把民主推荐测评、了解民意贯穿于干部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起定期推荐测评干部工作制度,避免“一次推荐测评定终身”。利用各种机会,结合班子考察、年度考核等工作,每年要进行1—2次近期上岗后备干部推荐和在职领导干部测评。同时注意对日常推荐、测评结果的积累、梳理和运用,要与专项推荐测评结果相互印证。
把握四个重点。
一是把握“差额推荐”这个重点。“差额推荐”的提法虽然不新,但在个别提拔干部工作中实际应用的还不是很多。7月份中组部下发的“三个办法”已经明确,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要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的基础是考察对象得多于拟任职务,《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推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按照这一思路,在个别提拔干部推荐环节逐步推行差额推荐,为差额选拔干部打好基础。差额推荐比例的确定,在推行初期1:2比例就可以,比例过多,会导致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不利于制度的推广、完善。
二是把握“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这个重点。日常工作中一些地方对这项要求把握的不够好,一个是层次分的不细,往往是领导班子一个层次、其他人员一个层次,太过笼统;再一个是仅停留在“分别统计”上,没有重视不同职务层次的权重设定问题。由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工作性质、任职层次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对干部情况了解程度也不同,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层次的划分、统计上都要再细一些,不要嫌麻烦,切实了解各方面人员的意愿;在推荐、测评的权重上,健全完善区分不同层面赋权的做法,要体现出不同个体的差异,方向是“越知情就越要有话语权”。
三是把握“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这个重点。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得票少的、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原则上要选择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者都比较集中的人选作为考察对象。“集中”的标准,可以明确为“民主推荐票过半数并且排位靠前”。对于参加推荐人员较多时得票不易集中的问题,推行二轮推荐的做法。即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按不低于拟任职位1:2的比例,在首轮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内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得票均未超过半数的,终止当次该职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是把握“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这个重点。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要作具体分析,要把得票情况与历次推荐测评情况相结合、与近几年年度考核情况相结合、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与平时了解情况相结合,相互对照,综合分析。对民主推荐情况与组织掌握情况反差大的干部,要查明原因,慎重对待。对因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顾全大局而得推荐票少的干部,更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对德才平庸、不讲原则的干部,即使推荐票较高,也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实际操作中“不以票取人”必须慎重,上级已经明确了启动“不以票取人”机制的几种具体情形,“不以票取人”时要执行严格的申报备案程序。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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