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高中生猝死案:涉案人缘何同案不同罪
陕西高中生审讯猝死一案庭审,检察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包括: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三项,我国刑法如何界定这三种犯罪,为何对同一起案件中的不同涉案人分别进行不同的指控,有关专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政法大学法律教授洪道德解释说,“每个人的具体的表现不一样,构成了不同的犯罪,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拷打、谩骂的,采取非人的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折磨犯罪嫌疑人的这个人,就构成了刑讯逼供。”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洪教授解释:“如果刑讯逼供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结果的话,要分别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教授说:“滥用职权顾名思义就是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不该做的事做了,玩忽职守指该做的不做,是一种不作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规定在渎职犯罪中,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死伤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其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就应当予以立案。(人民网)[详细]
案件回顾:
■2009年2月10日凌晨:丹凤县高二女学生彭莉娜在丹江边遇害,经丹凤县公安机关侦查,徐梗荣有重大犯罪嫌疑。
■2月28日:丹凤中学高三学生、19岁的徐梗荣被警方传唤。
■3月1日:徐梗荣被刑事拘留。
■ 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11时,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中午,死者家属聚集到丹凤县政府门前,要求调查事件真相。当地群众也猜测“这个孩子是被刑讯逼供打死的。”随后,陕西省、商洛市两级检察机关介入事件调查。
■3月9日:陕西省检察院法医和商洛市检察院法医在徐梗荣亲属委托人的见证下,对徐梗荣尸体进行了解剖。
■3月12日:丹凤县政府与徐家人达成协议,支付了12万元丧葬、抚恤费,徐梗荣的父母和奶奶终生享受低保。
■3月16日:徐家将徐梗荣尸体下葬。
■3月28日上午,丹凤县检察院通报了徐梗荣的尸检结果。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梗荣系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
■3月29日晚,由于不能接受尸检结果,徐梗荣父母挖出儿子尸骨安放在购置的冰棺内。后来又重新下葬。
■11月24日,高中生徐梗荣猝死派出所案上午8:30分在商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
■11月24日晚,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在商南县人民法院宣判,5名被告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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