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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适当调整销售电价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1月26日05:02
  时间:2009-11-26 04:09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

  本报讯(记者谢昌民)从11月20日起,我省对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并公布了我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调整后,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这是记者11月25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的。

  通知对我省各类用户电价调整作出了安排。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各类电价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6分钱;农业生产(不含提黄灌溉用电)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此次还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分钱。我省销售电价中新增的每千瓦时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山西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344元,山西电网外送河北南部电网、其他外送电量结算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1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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