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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需备案霸王条款将受罚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1月26日06:45
  聚焦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本报讯(记者王小玲陈婷)房屋买卖、旅游、水电气费缴纳等格式合同条款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11月25日,旨在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据调查,我省企业合同履约率只有70%左右,有些企业不信守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审议中,委员们普遍认为在国家尚未制定合同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省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加强对合同进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将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重大项目和投资合同实现事前规范,事中履约备案,事后跟踪监督,从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

  委员们同时指出,条例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焦烽委员提出,条例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的观念比较陈旧,应引入国际通行的金融信用。阿什老轨委员指出,合同监督不仅是工商部门的事,还应在条例中明确劳动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王书斌委员建议,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应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并写入条例。

  针对群众关注的“霸王合同”问题,崔太平委员提出,在水、电、气等垄断性行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一方很不利,建议条例更多限制垄断经营方,对包括滞纳金等不合理内容进行限制。此外,如果垄断经营方出现合同欺诈行为,除罚款外,还应赋予工商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并增加移送司法机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安徽、辽宁、山西等20余个省市已相继制定了合同监管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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