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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院今年前十月提出刑事抗诉103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6日15:18
  中新网成都11月26日电(记者杨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26日上午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中,把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审查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忠实履行抗诉监督职责坚决依法纠正,防止冤枉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103件,同比上升3%,同期法院审结73件,采纳抗诉意见53件,采纳意见率为72.6%,一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得以监督纠正。

  其中,以抗诉手段监督重罪轻判的典型案件,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夏志军等八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夏志军是该制毒组织策划者,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夏志军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是目前全省最大的制造毒品案,该案的依法监督纠正,防止了放纵犯罪,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强严打防止放纵犯罪的同时,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注意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枉无辜、罚不当罪。以抗诉手段监督轻罪重判的典型案件,如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轻罪重判的案件提出抗诉,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付南英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轻罪重判,量刑畸重,遂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付南英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的依法监督纠正,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通过重点查找和解决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对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依法监督纠正,对简易程序、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等主要问题,通过履行监督职能,积极稳妥地促使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裁判不公案件依法得到处理和纠正,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据介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成效明显。针对刑事审判活动程序违法的问题,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书面提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意见117件次,同比上升18.2%;审判机关采纳意见已纠正77件,同比上升30.5%,采纳意见率为65.8%,同比上升6.2个百分点。对全省连续3年来“零抗诉”的41个检察院,将其3年来的全部案件逐案复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问题。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今年1至10月,共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对275名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同比上升219.8%。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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