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征收个税前扣除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记者昨日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应征个税,但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征收个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对《通知》进行解读时表示,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牟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税作了明确规定。这项规定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通知》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l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