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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保护知识产权-搜狐观察家论坛第十期

公民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盗版必须依法打击

2009年11月27日21:02
北京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研究员戴建中
北京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研究员戴建中

  熊英:私权利益侵犯过大会上升为公法

  主持人:可能就提到熊老师您的专业领域了,可能涉及到两个方面权利的问题,一个是像导演、编剧他们创作的权利在哪里,其次是投资投放到市场这样的权利,您能简单给我们说一下吗?

  熊英: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里面保护两种权利,一种权利是作者的权利作者权,比如说编剧、导演,导演也有二度创作,如果像他们比如制片人出一个成品,也是一种作者。另外一种权利叫做传播者的权利,传播者指的像音像出版社叫传播,这两项权利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当然现在我们讲到反对盗版,我们看到了更多的是传播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传播者说买断版权了,或者说正版还没发行盗版已经满大街都是了,这个确实情况非常严重。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另外一点,像冯导,实际上他们是作者的权益,作者的权益往往被忽视,我们在反对盗版的同时也应该要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作者在中国这个市场经常是一个弱势群体,给他一点稿费,做成了,人家一买断,然后就是发行,赚多少钱跟他没关系了,当然也有版税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这里面往往忽视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的是作者的创造力。

  主持人:我有两个感受,第一个,我自己有些作品,比如我的论文在网上可以搜得到,查得到我某年某月写的什么论文发表了,但是别人把它下载下来,别人要去用,这个可能是侵犯我的什么权了。还有前些年“一个馒头的血案”,当时那个电影叫《无极》,《无极》非常火,这种恶搞的东西对原创的著作权是否形成影响或者损害呢,我们是不是可以举这么一个例子说明是对作者本身的损害,和对公司传播损害的区别?

  熊英:刚刚您说您的论文被人放在网上了,别人要用,您是作者,这个权利属于您的,产生了财产权,另外您让不让他传播,这也是您的权利,实际上在未经您授权的情况下就放到网上去了,这是侵权。

  主持人:就是说和冯导一样的,我们俩的作品,各位老师都有很多作品,我不让他给我传播,他给我义务宣传了,这也是权利的一种侵犯。

  熊英:这也是侵权。

  主持人:第二,我要是大概写了8万字,他给我发了6万字,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影响?第三,他拿去传播、去收别人钱,是不是也得收一份回来?这个过程是不是也可视为对作者权利的保护?

  熊英:比如您同意他传播的话,他获得到什么利益,您要获得,根据我国法律是可以的。还有一个,对作品造成侵害,比如说一些作品剖析,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问题,当然这跟我们今天讲的打击盗版还有一定的不同之处。

  戴建中:打击盗版必须综合进行治理

  主持人:我觉得您分析的非常到位,盗版这个行为,一项行为背后一定是有一定的制度、一定的观念作为支撑的,甚至和文化传统、社会环境也都是相联系的,所以我想戴老师您是这方面的专家,您来谈谈您的看法?

  戴建中:我想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我当然很同意刚才几位嘉宾的意见,今天中国盗版现象非常严重,损害了创新的能力,也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所以打击盗版非常必要。但是我自己还有一个看法,这种利益相关方可能要考虑他们的平衡问题,就是说在盗版问题上还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今天中国的消费者他们收入差距非常大,他们的消费能力是分成上下不同的等次。因此为什么我们反盗版、打击盗版,但是盗版依然这么猖獗,好像打击有效但不明显,那就是因为盗版有巨大的市场,比如说一个好的电影,你到电影院去看,现在电影院设备又那么好,当然很舒服,而且观众之间还有一种互相的感应,那是一种非常好的享受,但是他要多少钱呢?我们现在比如城市的电影院一场新的大片很少有少于四五十块的,我说四五十块已经很便宜了。这种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经受得住消费呢?恐怕除了年轻的中产阶级之外很难消费得了,在这种情况下就选择了另外一个享受的比较不好的市场,这就是盗版,盗版里头当然效果是不好的,还有大家之间的互相感应都没有,为什么选择这个呢?他的消费能力限制这样。所以你现在说,一定让这种市场消费能力的人群退出文化消费,恐怕也不是个办法。

  但是还有一些有关盗版的问题回避不了,比如说计算机的软件,这个东西不可能再回到算盘的时代,电影可以不看,但工作不能不做,怎么办呢?这也是一个相同的问题。我想微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为什么他在美国、他在欧洲都遭到诉讼,而且在欧洲是惨败,在美国马马虎虎,但是也很难说这两年不再遭到诉讼,这牵扯到版权的问题,也牵扯到垄断的问题。因此真正要解决盗版的问题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像微软,他必须把正版的价钱降下来,为什么?这里要考虑到,软件是软件工程师的产物,他们有利益,但是微软公司有巨大的利益,还有消费者的利益。一个法律要平衡的保护,不能只保护公司的利益,中国的现实状况是我们必须在几种利益群体当中平衡起来。其实在国外也有先例,比如我们最通常使用的软件是SPS,SPS在国外几个主要的大学里都是免费供应的,如果一个公司要拿SPS赚钱,要使用这个工具有自己的收益,那一套软件要花一千美元以上购买,但是在大学里大学生、研究生是免费的,商业行为和公益行为要分开,今天在中国也卖一千美元,大家就到中关村花5块钱买。为什么?为什么要花一千美元呢,也许这个公司可以赚很多钱但是还是买5块的盗版,但是要想还有那么多学生呢,还有那么多使用SPS的人确实需要这个软件,但是你让他花一千美元可能就要退出这个市场了,重新要打算盘了,我想那也不是对创新有利,也不是对整个国家有利的事情,所以我的观点是要平衡,为什么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不能很好的执行,势必有它背后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

  主持人: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屁股决定大脑”,屁股是你的位置,位置是你的出发点、你的立场、你的利益,所以任何一个制度、一种行为都是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妥协的状态,所以您提到这个可能有他深入的社会内涵在里边,比如最核心的社会公平的问题。

  戴建中:对,几种利益群体都要考虑,如果盗版那么猖獗,那以后谁敢去设计新软件呢,设计完新软件还不够回收成本呢,一个公司也不去组织工程师团队了,因为一个新的软件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可以设计出来的,可能千百人才能创造出新的软件,他也要有投资、有风险,所以要保证他的利益。我的意思说,不能把公司的利益作为绝对的,不能是超额利润的,还是要考虑到一个市场整个平衡,如果不平衡,那消费者就会想出种种办法钻市场的空子。

  主持人:我觉得平衡是有一定的原理和规则的,刚刚各位讲到了,相关的利益方不妨来具体剖析一下,就说一个软件生产,有软件开发的这些工程师,他们生产这些软件出来,像冯导是创作产品的,他们的回报是什么?他们的劳动价值是什么?有两大类,第一类,我是随着商品的销售来拿回报,第二类,投资方或者公司付你工资、付你报酬买断你的知识产权,你只享有知识产权上面的署名权,相关的经济方面的事情由公司负责运作,首先就把生产方的利益满足,这是一部分群体。另外一个群体,刚才熊老师讲的传播方或者组织出售方,以公司为代表,比如您提到微软,微软对电脑、对网络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他的能量也是巨大的,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存在垄断,比如说这个软件设计、开发价格是不是定在这个定位呢,这里面可能有社会方面的、经济方面的原因,大家自身权利承受不了的时候可能就会采用其他的举措。

  戴建中:对,而且就是这种调整也要通过法律手段,也要通过国家机器,比如微软,他们的软件工程师待遇比较高,但是跟比尔•盖茨是无法比的,比尔•盖茨早期是个工程师,后期是个商人,所以利益是否就这么分配的均匀可能是个问题。但是你觉得不公平的话,不是说自己去盗版这是一个好办法,而是要通过法律、通过国家机器,比如说在欧洲、在美国都是法院判决,比如说微软已经在02年和07年两次败诉,两次被判罚多少亿欧元,要通过这样一种手段逐步扭转垄断的局面。因为如果让他一个人把钱都赚走了,那别的视窗没有办法生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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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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