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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推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 媒体析两类干部区别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09年11月30日10:41

  《瞭望》文章:选任类和任命类干部之别

  文/廖音

  近来,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行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方式”,令人联想到各地推进的城乡基层“公推直选”,试点地区直选的对象涉猎甚广。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是近年来的调查中干部群众认为最有成效的选人用人改革措施。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探索多种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但观察之下,这些探索需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科学化。

  民主政治并不等于选举。反映在干部选任制度中,并不是只有选举出来的干部才叫讲民主政治,才叫科学的干部选任制度,其他制度都叫专制。在基层“直选”之前,首先要明确哪些岗位需要选举,这涉及科学的干部分类。

  总体上看,干部有两大基本类型。一是选任类干部,主要指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的官员,以及负政治责任的行政首长等政务类官员。这部分领导干部需选举产生。

  二是任命类干部,主要指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岗位,也就是事务类官员。这部分领导干部不需选举。

  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任命类官员在组织内部进行选举容易出现种种问题。一个组织内部选举能不能做好,要看这个单位内的风气,“一把手”的素质,有没有干预和引导选举,还有单位内的利益、人际关系交织其中。由于人的投票心理非常复杂,在一些小单位的选举中,选票都无法公开,因为公开了大家都猜得出谁投了什么票。类似的选举如果控制不好,往往会促成拉帮结派和选“人缘”的后果。

  现在的问题是,真正需要选举的岗位民主不足,而不需要选举的岗位又滥用民主。这里面有一个原因,由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在一些地方的客观存在,任命类官员在基层的选任容易走形。为了制约这种情况,有些地方就出现了滥用民主的现象。中学校长也要选、医院院长也要选,其实这样的岗位任命即可。

  实际上,不用选举的方式,仍然可以规避任命类干部选任中的任人唯亲现象。比如提名公开、民意测评、捆绑考核,让提名的上级领导和被提名者的政绩捆绑起来,负连带责任等。

  不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追求的制度价值不一样。把选任类干部的提名、考察、考核等选举细节设计,简单拿到任命类干部中来运用,是危险的。那些不该选的干部千万不要随意选,这样可能造成整个干部制度的混乱。这也是党的科学执政、国家的科学发展反映在组织工作科学化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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