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划分“重点学校”“重点班级”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1月30日19:44
新华网济南11月30日电(记者赵仁伟)为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立法规定,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同时,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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