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 我省依法治理城中村违建
本报讯 (记者 郝丽娟 实习生李 玮)11月26日,《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对于城中村等违法建设的处罚和拆除作了规定。《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违法建设,《条例》规定为: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为保障上述处罚措施的执行,《条例》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