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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明确 欠税超五万买房需报告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3日08:55
  据北京晨报报道:对于税收缴纳过程中权利与义务,多数纳税人都是一知半解。昨天,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首次明确列举规定了纳税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约4500字的公告阐述了纳税人可享受的14项权利以及10项义务。全文中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用“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必用“我们”这样的称谓,明显和有关法规冷冰冰的表述相区别。

  条文明确,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等,可进行检举和控告。此外,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纳税人还需承担10项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指出,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纳税机关报告。

  “这是对纳税人一种尊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通过明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于我国现代税制完善具有非常的积极意义。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记者邢飞)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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