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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谈《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7日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68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我国反垄断的基本制度、执法体制和法律责任,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一、我国《反袭断法》意义重大

  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法治建设都是一件大事,可以说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而是通过限制和阻止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二)《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质目标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升,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我国出台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四)《反垄断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反垄断法》从我国经济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各国的有益经验,完善了反垄断制度设计,建立了反垄断专门机构,并充分考虑到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更好地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二、《反垄断法》实施难点问题的初步思考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充分认识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反垄断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稳妥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既要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又要鼓励能够提高市场效率的集中、兼并;既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又要防止不当兼并、集中形成市场垄断;既要保证国有企业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又要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一视同仁地保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外资恶意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实施中对一些概念、界限、标准等还难于把握,相关实施细则亟待出台。《反垄断法》有些概念比较抽象,例如价格垄断、协同行为、国家安全等概念,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机构、审查程序、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以及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等等,目前都没有具体规定。在《反垄断法》实施初期,急需各部门抓紧总结实践经验,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厘清相关概念和政策界限。

  (二)行政垄断规制难的问题。一是抽象行政行为规制难度大。抽象性的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来实施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既不属于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反垄断法》的规制作用也十分有限,执法部门对此无权处理,只是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法律责任单一,制裁措施软弱。《反垄断法》对于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仅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行政责任,没有相应的民事、刑事以及国家赔偿责任和损害补偿措施,难以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具有较大危害的行政垄断。

  (三)执法机构统一协调问题。目前的执法体制可以概括为“双层次多机构”。“双层次”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机构”是指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以及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协调好各执法部门以及反垄断执法部门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必然成为反垄断执法中的难点之一。

  三、几点政策建议

  (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尽快建立起我国科学系统的反垄断执行制度。在近期发布一些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标准和政策界限,使企业、消费者、执法机关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能够较好地把握各类界限、规范,使之成为社会可判断、执法部门可操作的各类规范,形成有效实施的机制,使相关方面都能有所遵循。

  (二)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对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等要坚决制止。一是明确在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必须进行行政性垄断内容的审查,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立起针对不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制度。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因行政垄断给经营者、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及负责人罚款的行政责任,以及对触犯刑律进行“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等,提高违法的成本,在实践中切实起到较好的规制作用。

  (三)逐步建立我国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增强反垄断机构的执法职权和力度。为有效地打击垄断行为,在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执法协调的同时,还应考虑设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多头”执法、各管一段以及执法效能问题,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执法职权,增强执法效力和力度,确保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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