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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诽谤罪”无代价已成常态

2009年12月09日14:49

  来源:影响力周刊

  滥用“诽谤罪”无代价已成常态

  □ 马涤明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8名农民希望,沁阳市检察院能够对他们是否有罪给出明确答复。如果他们无罪,有关方面应追究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2月6日《现代快报》)

  应该感谢那些“诽谤案”的制造者,这些案件堪称是一次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在法律学者的专业点评,以及有关方面的依法纠正中,让我们读懂了关于“诽谤罪”的法律常识——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大惑不解的是,这些法律常识在社会上越来越普及的同时,司法界内部却越来越灯下黑——一些司法机关“不懂”这些基本常识,却频频介入属于自诉的诽谤案件。

  不过,说司法机关不懂法律常识,太对不起人家——岂不是在侮辱人家的智商?这没人会相信,相信的只能是,有些司法机关其实是在明明白白地制造冤假错案。

  当然,司法机关也很冤枉,“诽谤罪”的冤假错案,对他们来说实际上是“被制造”。

  8位农民举报一个村支书,根本不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威胁到某些人或利益集团的利益可能是真的。

  那位村支书吴小宝的背后,背景肯定深得很。保吴小宝,实际是保他背后的某些权势者;肯定是“上面的意思”,让司法机关介入的“诽谤村支书”案件,包括上诉加刑等,都是这个“意思”。

  司法机关也许不愿违法立案、违法公诉、违法判决、违法加刑,但是屁股决定脑袋、脑袋决定司法,才有了遵照“意思”的“一条龙”运作。

  河南王帅案终被纠正,但是办错案的人员不过是受到了形式上的追究;而“内蒙古王帅案”则最终以官方大获全胜结局。这种情形下,不管是“上面”,还是“下面”的司法人员,都相信滥用司法基本没有代价,所以“上面”为了维护自己利益敢于有“意思”,“下面”为了保“屁股”和“帽子”,也因无甚代价,所以敢于大胆地执行“意思”。

  至于赔偿嘛,是国家赔;责任嘛,一般具体不了,无非是“整体形象”被媒体报道报道、舆论评论评论。任其报,任其评罢了。

  滥用司法公权,如果到头来进行实际操控的人员永远都无需付出代价,那么“法律常识”将永远被人无视,或永远都“不懂”;那么举报权势者就是“诽谤”的逻辑将永远有效;那么群众监督将永远是一种“高风险事业”。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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