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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公开审查论证刑事申诉案件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0日21:19
  新华网广州12月10日电(记者詹奕嘉)10日上午,广东省检察院就一起存疑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审查论证会,听取案件申诉人、原办案单位及专家意见。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刑事申诉案件公开论证是广东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措施之一。

  据广东省检察院宣教科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至2006年,此案的申诉人广东羊城建材供应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及个人供应水泥、沙石、煤灰等货物给陈某的两家公司,陈某的两家公司开具远期支票支付货款;其中有77张金额共计996.5173万元人民币的远期支票到期后无法兑现。羊城建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以陈某涉嫌诈骗分别向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报案。

  网民论证

  公安机关对陈某执行逮捕后,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陈某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羊城建材公司等六公司和个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09年4月9日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这场公开审查论证会由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长杨志刚主持。除了申诉案件双方以外,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蔡彦敏,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义坤,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院长徐群等四人也成为论证会的听证员。

  论证会上,申诉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嫌疑人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票据诈骗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上。申诉人代表及律师认为陈某构成票据诈骗罪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则就为什么作不起诉决定进行了释法说理。

  论证环节结束后进行了闭门评议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讨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代表听证员发表意见,称由于此案确实存在事实与证据还较模糊的情况,广州市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如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仍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敦促法院做好民事判决的执行工作,尽力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论证会在申诉人代表对论证会笔录签名确认后结束。本次论证的意见和案件将交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将依照法律规定择日宣告或送达申诉人。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广东省检察机关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的探索之一。公开审查制度包括了公开调解、说服引导自动撤回申诉、释法说理做息诉工作、举行听证等形式。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或者重大的、或者根据案情和申诉人的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可以选择适用听证程序,并邀请听证员参与公开审查程序。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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