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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拟修订信访条例明确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2日08:03
  本报讯 记者王斌 在近日召开的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据悉,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信访人享有“了解处理程序、查询办理结果、申请信访工作人员回避、申请复查、复核和听证”等七项权利以及“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信访”等五项义务。

  修订草案还规定信访事项限时受理、限时办结。如国家机关有权处理的要直接办理;属于其他或下级机关的,5个工作日内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收到交办事项的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之信访人延期的理由等。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了信访人八项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打标语横幅、散发传单;不得拦截车辆或妨碍公共交通;不得制造恐怖气氛或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威胁;不得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

  据了解,《山西省信访条例》于1996年8月1日由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近年来,山西省信访总量持续在高位运行,年均增幅5%,处于全国前列。信访行为失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致使矛盾激化;有些地方信访工作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到位;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对影响信访秩序的行为防范和制止不够等。因此,现行条例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修订条例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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