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除学生避免了“多数人暴政”
吴龙贵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刚刚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这一充满人文关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在现实中却始终难以摆脱被民意质疑的尴尬境地。有关调查显示,近七成的网友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学校因此会减少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约束力”。
学校拥有开除学生的权力,似乎就多了一种管理手段,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教育环境和学风,这也代表了学校以及绝大多数家长的利益。而禁止学校开除学生,只是一小部分“问题学生”家长的诉求。前者不仅在数量上构成了压倒性优势,而且在道德上也具有天然的心理优势——— 成百上千个好学生需要好的学习环境,几个“坏学生”的开除与否微不足道。
我们总是习惯以民意作为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以能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评判一项法律规定和制度的优劣。但有时候,我们不能把“民意”绝对化。实际上,反对“禁止开除学生”,优先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把多数人的优先利益建立在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之上,无异于一种“多数人暴政”。《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山东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即是对法律的有力落实。
讨论“立法禁止开除学生”,必须直面几个现实问题。首先,社会越来越多元,青少年也越来越个性化和另类化,他们的行为方式与固有的教育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本属正常。对此,学校要有宽容之心,反思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其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是否已穷尽了教育手段,一定要开除不可?事实上,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由于过度追求“升学率”,开除违规违纪学生已异化成逃避教育责任、规避教育风险的一种懒政。
开除学生固然给学校带来一时管理便利,却加大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和风险。有关数据显示,失学少年儿童的犯罪率要远远高于同龄人。就此而言,“立法禁止开除学生”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