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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管部门应该对自杀和非正常死亡负责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2月15日11:09

  国新办12月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发布会直播文字摘要: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刘先生,目前我们信用卡制作工艺技术水平怎么样,信用卡被复制的可能性大概有多大?我们有无办法从技术上可以防范这种风险?第二个问题请问孙谦副检察长,重庆法院法官乌小青在看守所里自杀了,最高检有无派人去调查,调查的结果如何?前两天昆明好象有一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自杀了,请问,在发生自杀事件以后,在监管场所的这些监控设备究竟有没有起到作用,有无人员涉及到失职渎职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你这个问题本来与这次新闻发布会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既然你这么关心这方面的问题,我作个简单的回应。

  重庆一个法官在看守所自杀,检察机关介入了。具体的报告我没看到,我想说点情况,对你这个问题作个回应。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大家可能也从各种媒体看到这一两年来发生在监管场所的一些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

  保护、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今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之后,从春天开始,我们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谢谢!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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