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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法律应用发布会实录(图)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2月15日11:32
[提要] 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我来说两句]
李东荣
李东荣

刘廷焕
刘廷焕

  郭卫民:

  感谢熊院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阶段,提问的时候,请大家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孙检察长,我们看到这个《解释》中“恶意透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还有怎么样把握严格执法和维护持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孙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我就刚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四点回答: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孙谦: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香港文汇报记者:

  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提给央行的李先生,关于央行在预防和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司法解释出台后,央行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加大打击力度?第二个问题提给高法的熊先生,有媒体近日报道称,黄光裕案将于12月15日开庭审理,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宣判的话,黄光裕将被判何种刑罚?

  熊选国:

  我们今天是信用卡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如果我们想了解个案的具体情况,还是到法院或者检察院有关部门去具体了解。所以,今天在这个会上不再具体回应你的这个问题。

  李东荣: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套现,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三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加强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的规范管理。2006年,我们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对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四家单位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这个通知里,我们从发卡、受理、使用、交易、清算这几个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控制的要求。比如说,我们强调要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在发卡环节,禁止发卡营销机构将业务外包,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从发卡这个环节堵塞漏洞。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可以采取锁定交易的措施,在收单环节,要求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入和实名制管理,同时要求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和监控,从收单环节堵塞漏洞。

  李东荣: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联合防控机制,我们跟工商总局配合,加大对不法广告信息的清理,防止一些不真实的信息扰乱群众使用信用卡。此外,我们加强和公安部门的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在去年我们开展了专项打击活动,破获了一大批与信用卡套现有关的犯罪案件,也抓获了一些嫌疑人。为了使打击活动长期有效,今年我们和公安部又专门成立了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使这项工作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李东荣:

  加强技术手段建设,针对当前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而且出现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情形,人民银行要求银联、各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加强技术手段建设,从交易排查、协查处理、技术侦测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培训,提高我们侦测、防范风险的能力。

  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准备利用这个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活动。

  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有关信用卡方面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要进行查处。

  三是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这次行动计划为期10个月。

  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地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我的汇报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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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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