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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室温不达标退热费计算标准将出台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6日09:25
  15日上午,(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解释草案中“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方法”的内容给予肯定,认为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地方立法作出的司法解释,解释不仅符合立法本意和我省实际,也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约束供热单位的供热行为,保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使百姓住上暖屋子将起到积极作用,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通过,并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对条例执行力度。

  今(2009)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供热条例修正案,将供热最低温度提高到18℃。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供用热双方及供热主管部门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用户热费应当如何计算的规定产生分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城市供热办及居民来信、来访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对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规定如何执行给予明确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征求有关城市意见和借鉴其他省市作法的基础上,拟定了法规解释(草案)。即“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所得出的数额,即为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据介绍,鉴于我省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且供热条例中已经规定将各市、县供热起止时间、热费价格、热费计收单位(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授权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的情况,因此,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全省不宜作统一规定,应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后施行。(记者刘伟) (来源:《黑龙江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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