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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五中院,庭审结束后徐鸣(下)汤伟(上)被押出法庭 记者 邹飞 摄 |
本报讯 (记者王松南陈保发)在担任渝中区某局办公室主任兼建房办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337万元,个人实得266万元。昨天,徐鸣涉嫌受贿罪在市五中院受审,同庭受审的还有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的老总汤伟,他帮忙给徐鸣“揽业务”,自己还从中提取了71万“好处费”。
两人通过行贿结识
据了解,徐汤二人开始接触是在2000年10月,当时汤伟所挂靠的公司承接了渝中区某局机关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二人认识。由于该工程需要增加30多万元的工程量,汤伟向徐鸣提出由自己个人挂靠到另一家公司来承接,徐鸣表示同意。2003年初,工程完工后,为了感谢徐鸣,汤伟前往徐鸣家中,为其送上“好处费”6万元人民币。检方指控,在2000年10月至2006年1月期间,徐鸣分四次收受汤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老总变“中间人”接受贿赂
后来,徐鸣担任了渝中区某局办公及经济适用房建房办主任,负责该局的办公及经济适用房工程。汤伟在自己做工程的同时,也当起了徐鸣的“中间人”,为承包方和供货方谋取承包权和供货权。二人共同收取贿款326万元,其中徐鸣得到254万元,汤伟得到了71万元。
据公诉人调查,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徐鸣和汤伟在徐鸣的办公室商量,利用徐鸣的权力,帮助经汤伟联系的承包方和供货方中标,再由汤伟出面收受中标单位的“好处费”,进行私分。于是,二人也变成了“合作伙伴”的关系。
在标书上事先打记号
在2005年7月,二人开始了实际操作阶段。首先,徐鸣在渝中区某局办公及经济适用房土建工程1、2标段的招标过程中,着重推荐了经汤伟联系的某两个建筑公司。然后,在给标书打分的过程当中,在两个公司事先做好记号的标书上,打上高分,最终使其顺利中标。
事后,两公司负责人陈某和袁某,总共送给汤伟“好处费”150万元。其中汤伟将60万据为己有,其余70万元送给了徐鸣,剩下的20万分给了行贿公司一老总。随后的时间里,徐鸣除了汤伟给他“拉业务”,自己也开始主动与其他公司联系,收取“好处费”。
庭上辩称没有共谋受贿
除了会“做业务”,徐鸣还非常会“理财”。近300万元的贿款,徐鸣除了挥霍外,大部分都用于个人购房、放贷获取利息等。至于放贷多少,昨天检察机关在庭上没作透露。据悉,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追缴了徐鸣所获赃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及轿车一辆。被告人汤伟归案后,也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
昨天,徐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他辩称,自己没有与汤伟共谋受贿,而且事后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请求法官轻判。而汤伟称只想通过拉工程“赚”点钱,也没伙同徐鸣一起受贿。因案情重大,法官没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