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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应做到“四个结合”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6日17:00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大常委会常用的一种监督形式。做好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对于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落实人大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认真实施《监督法》,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搞好执法检查,应努力做到“四个结合”。

  一、要努力做到执法检查与调研工作相结合。执法检查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依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慎重确定检查的议题,明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执法检查组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调研计划,通过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切实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这样,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价才能做到全面,提出的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才有针对性,有关方面的执法水平才会有较大的提高。

  二、要努力做到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相结合。作为一种公权力,监督权既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监督权长期行使不到位,不仅会助长形式主义,形成恶性循环,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而且对人民而言也是一种失职。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找出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或立法建议,以有效推动地方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要努力做到执法检查与人事任免工作相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势必涉及对相关部门工作的监督,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掌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意识和水平状况,将其作为组织考察选用和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这样,坚持执法检查与人事任免工作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要努力做到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要综合应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要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徐建华 )

  (责任编辑:程东杰(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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