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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过于轻率的电摩决策像撞大运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09年12月17日19:07

  作者:志灵

  国家标准委暂缓实施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4项国家标准,其前后看似自相矛盾的说法,很容易找到合乎逻辑的解释,那就是,决策过于轻率,不得不自己找台阶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据悉,这是因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后,考虑到目前电动摩托车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经研究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说句难听的话,一纸暂缓实施的通知,对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来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姑且不论从公布标准到宣布暂缓实施只有半个月的时间,说明标准的科学性和规则的严肃性都成问题,单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相矛盾的解释就贻笑大方。一周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言之凿凿,称4项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制订程序,在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制定的,而且标准界限明确,各成体系,产品概念和技术要求清晰。

  既然依据这么充分、科学和明确,为什么一受到公众和舆论的质疑,就宣布暂缓实施,甚至还声称“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不是在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吗?事实上,看似自相矛盾的说法,很容易找到合乎逻辑的解释,那就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决策过于轻率,不得不自己找台阶下。

  真正的科学决策,是不应该预设前提的,应该让决策的过程充分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反观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决策,极有可能是,先自己设定一个标准,然后再征求意见,这样的话,无论决策者征求再多的意见,也只是在为先前设定好的标准来寻找理由,而不是在真正论证一个决策的科学性。

  论证是决策的前提,一旦决策和论证在程序先后顺序上发生颠倒,问题就会应运而生。为了尽可能地维护自己决策的权威性,决策者会竭尽所能地为自己的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在挑选征求意见对象时会有意识地筛选,或者刻意引导论证结果,一旦遭到公众的质疑,就想方设法进行合理性辩护。看看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决策过程以及暂缓实施的尴尬,就会发现这一决策大概也是顺着“先决策后论证”的思路出台的。

  没有事先论证的决策是一种“拍脑袋”决策,公众的反对意见只能在决策公布后进入决策者的视野,至于结果,完全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博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样的决策,不是“撞大运”是什么呢?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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