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说谎,事情不是我做的,女儿卖淫不是我指使的!
——“小学生卖淫案”被告张安芬
本报讯18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均表示过去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员教其供述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新华)
女儿卖淫为父治病
又讯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张安芬供述,2008年1月,刘仕华就被检查出有肺结核,因打工挣钱不够看病,张安芬就与刘仕华商量,叫刘某某卖淫挣钱,补贴家里的生活开支。2008年10月,他们才叫刘某某出去卖淫,由刘某某在巷道中物色嫖客,然后带到张安芬和刘仕华租给刘某某的房间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生活新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