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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引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2月22日04:39
  时间:2009-12-22 04:01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市县两级设调委会,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调解员

  本报12月21日讯(记者左燕东)从现在起,群众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到当地新成立的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解决。这为高效、快速解决当事人的赔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新的调解渠道。

  记者今天上午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成立的交通事故调委会依托行政区划设置,省、市、县三级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设立指导机构,各市、县(市、区)设立交通事故调委会。组成交通事故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考虑离退休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及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保险理赔员、运输企业安全员等。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调委会在每个县(市、区)的交警大队设立办事窗口。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请求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调委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申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两名以上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庭,约定调解时间,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

  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民事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双方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经签字确认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可以作为理赔依据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不再需要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人民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据悉,以往常见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有轻微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和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等4种形式。新引入的人民调解机制,是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第5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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