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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别忽略了民主公开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2日15:18
  法治观察

  游伟

  在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等五种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通过《法制日报》等媒体宣布,自2010年1月起,将再次增加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个罪名,要求全国120多家被指定试点的法院将它们也纳入到量刑规范化试点的范围,以“为下一步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做好准备”。

  量刑规范化是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的同罪不同罚和量刑偏差现象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变“重定性轻量刑”的传统司法思维模式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近几年成为“公共事件”的刑事个案处理情况来看,普通民众和网络舆论,似乎更善于从处罚轻重的角度,去评判司法活动对涉案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公正性程度———这或许正是人类朴素正义价值观念与“罪责刑相统一”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最直观体现,也是最有机的一种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刑罚的轻重裁量问题,其重要性远远不会低于对犯罪性质本身的认定。

  不过,长期以来,从我们的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甚至再到学者的研究视野,却始终是重视定性有余、关注量刑不足。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不确定,主要就集中表现在刑罚裁量(当然也包括减刑、假释裁定)方面。因此,建立量刑规范和不断规范量刑,确实应当成为当前刑事司法建设的重中之重。当然,由于规范量刑牵涉面较广,涉及对传统法律观念、思维习惯、操作模式的改变,又需要在广泛调研、分类研究和科学判断基础上,建立起新刑事政策思想指导下的类型化刑罚选择规范。因此,确实需要在立足长远、个别试点、总结经验和及时调整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逐步扩大。万万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否则,必然会出现欲速则不达的局面。

  为了实现刑罚公正、量刑规范和裁判透明的目标,除了必须在法庭上建立独立于案件定性的审理程序和允许当事人及控辩双方进行量刑问题的单独辩论外,现在的当务之急应该是通过更为民主和公开的程序,建立一套常见罪名的犯罪情节与刑罚轻重选择的“量刑规格”和“标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五种犯罪的量刑内部试行“意见”,现在被指定的多家试点法院也在制定范围更广的各自的“量刑指导意见”或者“刑罚适用规范”,有的甚至规定得非常细致,意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平衡自己辖区之内的个案量刑,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有益的“素材”。

  不过,笔者注意到,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和刑罚裁量内容,大多存在着量刑范围过宽和情节设置粗放等问题,因此,正在进行的全国法院规范量刑改革,尤其是制定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都多少染上了一些“准立法”的性质。既然如此,而且,量刑又已经进入到了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独立辩论的程序阶段,那么,具体的“量刑标准”如果仍然仅由法院一家“内部掌握”,案件当事人及公诉人、辩护人都全然不知,那他们在法庭上发表的“量刑建议”,又怎能获得“现实针对性”和可能被法官采纳呢?所以,有必要建议法院在制定量刑标准时,减少“闭门造车”,增加一些民主程序,真正使量刑标准符合法律理性和社会民意,并且使量刑的内部标准逐步走向透明,真正体现量刑过程的全面公开和接受民众监督,实现司法的科学性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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