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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面试行规范化量刑 淄川样本被批太僵化

2009年06月15日01:0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最高法全面试行规范化量刑

  □ 本报记者 袁 婷

  □本报记者 袁 婷

  “不是电脑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这次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其实,在此之前,全国有8家基层法院已经先行一步,进行了一年多的规范化量刑试点工作。这8家法院包括在规范化量刑项目中最早尝试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和江苏省姜堰市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的8个基层法院,此外还有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4家中级法院承担调研项目的协调工作,也参与到试点中。

  早在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游涛就跑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取经”。山东省淄川区法院是全国最早尝试规范化量刑改革的法院之一,当时,淄川区法院的尝试被一些媒体报道为“电脑量刑”。

  “其实,把淄川法院的方式叫成电脑量刑,是一种很不严谨的称谓,这个名字就容易误导公众。”游涛副庭长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2007年,淄川法院的改革尝试被报道后,引起全国多家法院前去学习经验,但是这同时引来法学界的争议。几位知名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家都在质疑,认为这是种用电脑代替人脑的量刑方式。

  “其实,这并不是电脑量刑。”游涛在海淀区法院参与量刑调研项目已有两年时间,他反对媒体对“电脑量刑”的称谓。他说:“电脑在量刑程序里只是一个工具,就如同以前庭审时书记员用笔手写记录,现在用电脑记录,工具改良了,但记录者还是书记员这个人。无论淄川法院的经验,还是江苏省姜堰市法院的经验,量刑裁判的都是法官,不是电脑。”

  那么,电脑做的工作究竟是什么?游涛举例说,按照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地区盗窃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对一个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审判,他的盗窃数额是两万元,那么他对应的刑期应该是在3年至10年之间,但是这中间有7年的裁量幅度,法官具体怎么量刑?

  在量刑方式变革以前,法官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审判经验来综合判断,估算出一个法官认为合理的刑期。比如,一个法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认为盗窃两万元应该判处4年有期徒刑,另一个法官可能判处4年半,这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都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说,刑期相差半年,实际相差很多。特别是,被告人服刑后,在押犯之间交流,如果发现盗窃同样数额、情节大致相当的,但刑期相差半年,在押犯会在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

  游涛说:“淄川法院的做法是,将法官计算刑期的过程以电脑计算来取代,以模糊的刑期估算变为精确的换算。比如,盗窃1万元到6万元之间应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5万元的盗窃数额相对应的是,刑期在7年之间浮动。电脑程序将这个对应比例计算出来,精确到月。每一年的刑期对应的是七分之五万元,刑期以月为单位计算,那么一个月刑期对应的就是盗窃600元。这样就可以计算出,盗窃两万元的确切刑期。”

  到这一步为止,无论是哪位法官审理案子,只要对盗窃数额等犯罪事实无争议,电脑程序以同样的数据运算得到的结果,都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可参考的刑期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除了最基础的数额与刑期之间的换算关系,自首、立功等13个影响处罚的情节也可以通过电脑程序来计算可调节的刑期。游涛解释说,比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各种类型的自首情节有各自的酌减幅度。这个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酌减幅度如果选定30%,那么在上一步运算后的刑期再减去30%。

  从“点”到“幅度”

  但是电脑的运算并不意味着法官的裁量权被减少甚至被取代。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说,在“淄川量刑”第三稿修改后,成熟的方案里就包含法官对于电脑计算的可参考量刑有上下6个月的自由裁量权限。电脑计算出虚拟刑期之后,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具体裁量增加或者减少刑期,幅度是6个月。但尽管如此,由于刑期计算得过于精确,“淄川经验”仍被批评为量刑结果太僵化,并过度依赖计算机的运算过程。

  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和另外11家基层、中级法院正式收到了最高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成为规范化量刑的试点单位。

  游涛的感受是,最高院下发的“规范化量刑”文件在“淄川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淄川经验是将犯罪事实中的数额与刑期进行换算,换算单位精确到月。举例来说,在同样的犯罪情节中,盗窃两万元的不同被告人刑期都是58个月,这个经过换算的刑期是一个确定的“点”,是固定的。但在最高院下发的“规范化量刑”中,盗窃两万元的刑期经过换算可能是56个月至60个月之间,是一个幅度,幅度的上下限是固定的,但在幅度之中的选择权归属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家阮齐林评价说,比之“淄川经验”确定的刑期“点”,最高院规范化量刑的确定“幅度”更为灵活、可操作性更强。

  另一处完善是,最高院下发的“规范化量刑”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基准刑”的概念,并对法院如何适用基准刑来作出最终裁判的宣告刑也作了规定。“今后法院在量刑裁判时,应该分成两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到规范化量刑时说。

  “基准刑”是最高院提出的全新概念。最高院的解释是:所谓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这就意味着,不同的犯罪案件,基准刑是不相同的。既然基准刑也是一个幅度,这和刑法条文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有什么不同?对于这个疑问,游涛副庭长回答,法定刑是条文上规定的幅度,而基准刑是针对个案确定的。

  “怎么确定基准刑,最高院下发的文件中有一套详细的说明。”游涛说。法官先要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比如,盗窃两万元根据刑法条文确定刑期在3年至10年之间,法官可以根据这个基本事实确定一个量刑起点,比如4年。之后,法官根据影响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所应变动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最后,法官在确定基准刑后,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比如,这名被告是否是累犯,或者他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依据减轻幅度调整相应的刑期。

  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淄川经验”最为外界所质疑的一点,就是电脑计算刑期是否存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剥夺。从“淄川经验”进化到最高院试点的“规范化量刑”,最高院在试点文件中着力避免“规范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涉。

  王红梅庭长说,最高院下发的规范化量刑文件中,法官在法定的刑期浮动范畴内的调节权空间更大。法官不仅可以在基准刑的上下幅度之中自由裁量,以确定一个基准刑的“点”。而且,法官还可以在确定基准刑之后,根据每个案件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调节,最终裁决出宣告刑。

  游涛则认为,法官对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还不仅仅体现在法官拥有刑期浮动的调节权上。“淄川经验也好,最高院的规范化量刑也好,都是将法官确定刑罚的一部分工作规范化了。法官的精力放在查实犯罪事实、把握证据和寻找量刑情节上,这些工作是无论如何不可能由电脑替代完成的。与之前相比,法官现在反而更重视寻找各种量刑情节。”游涛说。

  阮齐林教授分析,规范化量刑实际上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点,最高院已经注意到。比之“淄川经验”,最高院下发的规范化量刑方案中最突出的变革在于,规范化从量化刑期计算扩展到量刑程序上。最高院要求的量刑“规范化”同时包括实体量刑和量刑程序。

  游涛说:“现在刑庭审理的案子,如果控辩双方在罪名、数额等犯罪事实上没有争议,法官就会用大量时间来进行量刑方面的质证和辩论。以前庭审时定罪和量刑两块内容是混在一起的,但现在量刑被更清晰地突出来。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控辩双方争论焦点通常都是量刑方面。”海淀法院因此要求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庭审时均要有辩护人在场,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辩护人,法院会为其指定辩护人。

  难点在于没有

  “数额”的案件

  “淄川法院刚开始尝试时,外界主要质疑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其实这很多是由于了解细节而产生的误解。现在的规范化量刑文件中,真正的难点并不是如何保证法官的裁量权,而是对于一些类别的案件,犯罪构成与数额关系不大的,这种案件如何通过量化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来进行量刑。”游涛说。

  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这是规范化量刑调研中的一个难题,因此在2009年全国法院试行的方案中,最高院没有将全部刑事案件都纳入规范化量刑的审判范畴,而谨慎地只将5类案件先行试点。

  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这5类案件的犯罪构成均与数额或者伤亡人数等数字关系密切,因此较为容易计算量刑起点以及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同时,这5类常见罪名也涵盖了审判实践中70%至80%的案件。

  除了这5类常见罪名,最高院经过近两年规范化量刑项目的调研,目前已经决定扩大试点罪名的范围,增加强奸、诈骗、寻衅滋事、抢夺、窝藏赃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聚众斗殴等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真正感到困难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能通过具体数额、受害人数、受害程度来判断。”游涛说。

  阮齐林教授也认为,规范化量刑的实质是将量刑标准量化,单纯的数字对应关系容易量化分析,审判结果因此能实现“同类的极相似案件同样判决”。但不具有数字特征的犯罪构成依据什么法理来量化,这是一个难关,考验规范化量刑是否公正合理。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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