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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首次审议 任期最受关注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2月23日01:59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首次审议

  杨乃芬

  昨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还将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农村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11年来,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对我国农村影响不断加深,这部法律的实施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有的条款已经无法适应现时的需要。修订草案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的多个环节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完善选民登记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但是“选民”资格如何确定,在当前却比较复杂。

  由于城镇化速度加快和户籍改革启动,城乡人口流动加剧,人户分离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目前村委会选举中界定选民资格的依然是户口,致使一些人无法正常地行使民主权利。例如,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者逐渐增多,也有外地劳动力到本村务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外来人员甚至已超过本村户籍人数,但是这一群体,常常被排斥在选举门槛之外。

  另外,那些长期不在本村生活或者失地成为城市居民但仍在本村生活的村民,是否享有选举权,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修订草案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不仅包括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还包括那些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但是表示参加选举或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以及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居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树凯认为,虽然增加这部分内容也不能完全解决争议,但是至少对可以参加选举的村民确定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概念,并且范围覆盖到了非本村户籍村民,为他们参与选举开辟了一个制度通道。

  另外,“修订草案”也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推选和罢免等程序。

  村委会任期问题最受关注

  10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时指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其中,村委会任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订草案》对此未做修改。但是,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多方面征求意见,绝大多数地方和部分代表要求将三年改为五年。理由是三年任期过短,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往往“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工作缺乏长期打算或中长期目标难以真正落实,易导致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另外,由于任期短,每次选举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了选举成本,并导致一些基层干部和村民产生厌烦情绪。在有些地方,村委会选举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并不认同这种观点。17日该司提供给媒体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及修订工作的有关情况”中提到,村委会任期以保持三年不变为宜。这样与党组织同步换届,有利于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的安排。如果任期太长,则不利于村民监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鉴于对这一问题各界都很关注,建议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后再定。”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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