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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红头文件不再“雷人”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3日07:36
  事情过了一年多,一则《红头文件评点》栏目报道过的案例还常常被人评论:某地出台“红头文件”要求居民家中临街窗帘要统一颜色。法谚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但是“红头文件”堂而皇之地把公权力的触角伸进公民卧榻之侧,类似的案例至今仍有发生,实在是“雷人不倦”。

  “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达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红头文件之所以被称为“红头”,简单地理解,当然是因为文件的标题用大红字标出,并且落款加盖了大红的印章;从另一方面理解,红色是政权的象征,代表了公权力,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力。权力乃社会之公器,运用若有不当,“雷人”事小,侵犯公民权利、影响政府公信、损害法治权威事大,焉能不慎重?

  杜绝“雷人”文件,首要之义在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口号提出十余年来,法治理念已渐入人心,尤其自2004年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政府行为正在法治的框架下良性运行,这是令人欣喜的一面。但是在一些地方,“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深入,某些领导依然保留着“拍脑袋决策”的思维习惯,这种思维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以损害法治为代价。比如曾经有红头文件要求干部都得卖房,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工资,明显就是超出了依法行政底线,病急乱投医。

  要根除“拍脑袋决策”,除了普及法治理念,还要落实法定程序。法治理念普及的成果之一,是人们懂得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即使一个红头文件的出台有着善意的动机,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操作。这些程序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决策。事实上,湖南省政府去年开始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是为“红头文件”的出台设置了这“五关”。

  “调查关”必不可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文件的出台有没有针对性?具不具备有效性?有关部门在出台之前不妨走一走看一看,用腿走路用眼观察比拍脑袋决策有效得多;“论证关”是请专家把把脉,使文件更有专业性;“公众参与关”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落实,尤其是和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文件出台,有必要事前听听百姓感受;“审查关”审查的是文件是否和上位法冲突,是否出现“打架”的情况;“集体决策关”杜绝的是“一把手说了算”,体现决策民主。

  即使过了这些关,解决的只是“红头文件”的出生,文件要生效,还需要拿到“准生证”——备案。据了解,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通过设定文件有效期限、定期清理、前置审查等措施,红头文件备案制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雷人”文件的出台。

  虽然这样一来,红头文件的出台看似手续更繁琐了,但正是通过这些制度化的限定和约束,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一句话,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不能有半点松懈。(白龙)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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