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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红头文件”加设“出生保险” 未经合法性审查公示不得发布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4日07:32
  本报银川12月23日电记者潘从武“2004年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就是由于两个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引起的。”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任高民,向记者讲述了规范性文件轻率出台带来的不良影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求,宁夏全区各级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据介绍,从1988年起,宁夏全区开始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05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施行。到目前,宁夏全区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共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275件,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以《备案审查意见书》或《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纠正59件,以其他方式协调纠正185件。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但是,宁夏全区各地“有件不备、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等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市、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漏报、迟报、不按规定格式报送备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设区的市政府2009年度连1件规范性文件也未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备案。近年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群众提出审查建议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均未报送备案,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没有纳入备案监督的范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求,今后,宁夏全区各地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符合法定权限,而且要合法、符合法定程序。不得创设行政审批、处罚、强制、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剥夺、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要事先听取意见,经过法制机构的依法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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