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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场所受限应随机确定旁听人员 解读最高法两项新规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4日07:4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直言,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但对照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民主法治不相适应、人民群众不太满意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因此,确有必要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新内容。这次改革方案针对当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针对“三不知”问题明确立案公开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的“三不知”问题,特别是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不清楚的问题,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随机方式确定旁听人员

  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所限,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旁听人员。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创造条件,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审委会委员基本情况应公开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不清楚审委会委员基本情况,无法行使回避权”的问题,司法公开六项规定首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有的法院在网站上或者立案大厅介绍所有法官包括审委会委员的基本情况,方式就比较便捷。

  延长审限情况要公开

  针对当事人反映较多的有的法院延长审限随意性较大,理由不清,产生对司法公正的猜疑,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规定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告知当事人,但当事人不到庭并不影响宣判。为提高效率,宣判可以只宣读判决主文。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通过法院的电子屏幕、法院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宣判。

  案件听证应公开

  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实行公开听证的案件限定在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减刑、假释等。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裁判文书可在网上发布

  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也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座席不足优先保证媒体需要

  接受舆论监督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自由旁听。如果人民法院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旁听席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媒体记者席。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媒体采访提供相应便利。

  法官不得就审理中案件接受采访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根据接受舆论监督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新闻宣传统一对外口径

  接受舆论监督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人民法院新闻采访报道、对新闻媒体提供资料等事宜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安排。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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