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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物业新规明年7月实施 不得收装修保证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5日14:03
  中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范存宝)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52分报道,《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月23日获得通过,这个条例的出台,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23日在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相关规定,该法规还要报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明确了不少极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例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新管家”上岗,老物业却赖着不走的事常常引发纠纷。对此,《条例》提出,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

  另外,《条例》中对房屋质量保修作了明确: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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