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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摩新规缓行想到的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2月29日02:22
  谢昌民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12月15日发出通知,决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沸沸扬扬的电摩新国标事件暂时告一段落。消息传出,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经销商和电动自行车消费者齐声叫好。不少人称赞国标委:尊重了民意,尊重了舆论。

  电摩新国标曾一度受到舆论指责,诸如“堵死2000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活路”“逼着众多骑电动自行车者冒着生命危险和汽车去抢道”的言论不绝于耳。

  其实,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早有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从中不难看出,引起激烈争议、饱受诟病的“重量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的标准,其实不过是对已执行标准的一次规范和重新定义。

  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早已引起相关执法部门的注意,是个长期存在的老问题了。但是,多年来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生产厂家违规生产、销售商非法销售、使用者违法上路的现象长期存在,生产者、执法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假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能坚持规范生产,执法部门能严加管理、及时规范,也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尴尬局面了。

  由此,笔者想到执法部门绝不能等到某个问题已到了非抓不可时才去管。等到违章建筑盖好了、桥垮了、楼倒了时再管,不仅会增加执法难度,而且扩大了经济损失。再也不能出现“问题露头时没人管,到非管不可时很难管”的现象了。

  相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在征求相关部门、相关行业意见,邀请专家论证之外,还要考虑到相关群体的利益,包括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

  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应当抓住这个转型发展的契机,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从自身长远发展考虑,尽快研发出符合政策要求,更安全、更环保、更节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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