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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学生三赢官司仍没学位 法官称司法权不能过度干预行政权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9日07:32
  最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就一名曾经作弊学生的学位问题,向江苏省教育厅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省教育厅出面协调,敦促原、被告合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事情是从3年前开始的。

  2006年1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以下简称南航)2002级本科生张帆在专业课考试中夹带“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受到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之后,他补考通过了这门专业课。并且在毕业前顺利通过了所有课程考试,平均学分也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分制要求。2006年6月,张帆毕业,但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辅导员告诉他,因为那次作弊,学校决定不授予他学士学位。

  张帆很快尝到没有学位证书的苦头:先是参加全国海关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都过了,就因为没有学位证书,最终没被录用;后又在应聘某知名企业时,同样因为没有学位证书被拒之门外。

  2007年1月,张帆将学校告上法庭,指责学校不该就他的同一违纪行为作出重复处理,要求法院判决学校对他的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开庭时,南航陈述了作弊学生没有学位的理由。“我们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的,都不授予学士学位。张帆作过弊,也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对他拒发学位证书,既是校规的明文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但张帆拿出两部法律来反驳学校。他说,他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的条件。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作弊或受过处分,就不能授予学位。

  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也认为,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上位法,南航制定的校规不能超过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南航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位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第一次诉讼,原告胜诉。而南航也服从判决,很快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审。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再次讨论的结果,却是再一次一致决定不向该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理由跟之前一样:他曾因作弊受过处分。

  于是,同样的一幕,几乎按照同一个脚本再次上演:2007年7月,这名学生再次将母校告上法院,法院再次判他胜诉,而学位委员会于2008年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最近法院作出的已经是第3次判决了,还是原告胜诉。但可以预料,学校会按照法院的要求重新召集学位委员会讨论,但讨论的结果仍然是“不授予”。

  承办法官王璐告诉记者,目前双方都很执著,学生是一定要告到底,而学校的态度是,给学位就等于纵容作弊,坚决不肯向张帆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执著,是因为虽然目前已经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没有学位必然影响今后的发展。

  而学校执著,也有他的道理:授予对方学士学位等于是纵容作弊,对其他不作弊的同学不公平,而且将来其他学生碰到类似情况都来起诉学校,学校将十分被动。南航的一位诉讼代理人直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文,在发现张帆作弊后,学校本可以直接将他开除,那样的话,一点争议都没有。学校当时考虑到张帆的前程,对他“宽大”处理,只作出留校察看处分,没想到倒惹来麻烦。

  以案释法

  此案的承办法官王璐说,像这类案件,法院很难让原告满意。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权不能过度干预行政权,法院只能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判决南航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却不能判决南航向对方授予学位。更何况,学位评定委员会只是学术团体,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如果说法院的判决对单位还有一点压力,但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位教授,是一点作用都没有的。于是,只要法院下判,学校也会执行,重新召集学位委员会讨论,但结果还是一样。于是才有了司法建议。

  王璐告诉记者,像这样的案件她办了不止一起,单靠判决解决不了问题。比如早几年,有一个女学生也是同样的问题,判了几次也没解决问题,最后法官建议原告不要再跟学校纠缠,直接去考个研究生,拿硕士学位,这样彻底解决问题,对方才算不告了。她希望在校大学生从这些学生的经历中吸取教训,一次作弊不仅会失节,更有可能会影响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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