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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被控洗钱涉黑案首犯判20年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02:11
  王兴强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我市首个被指控洗钱罪的涉黑案昨日一审宣判,“黑老大”王兴强被判20年。

  该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一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包庇王兴强团伙、帮助王兴强洗钱的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原民警苏扬,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其他判决

  帮王兴强洗钱的民警苏扬被判三年六个月

  犯罪事实

  2000年3月以来,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北碚区采取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陈川南、刘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兴强涉黑团伙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巡查围摊、拦截车辆等手段,肆意抬高、压低价格,垄断市场经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大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控制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高利放贷,聚敛了上千万元的财物,并以此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王兴强还积极拉拢民警苏扬等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北碚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宋位志、周洪波、王春还伙同他人在北碚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

  审判长释疑

  王兴强团伙具备四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王兴强一审为何判了20年?苏扬为何被判洗钱罪?昨天,王兴强案承办人、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蒋林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释疑。

  释疑一:王兴强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蒋林:首先,王兴强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固定,有明显的组织架构与纪律,并以对其组织成员发工资、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笼络人心。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其次,王兴强领导、组织该团伙成员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相威胁,或借助该组织长期对当地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聚敛钱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第三,王兴强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聚敛了大量钱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四,王兴强团伙采取暴力威胁垄断该地区的猪肉屠宰、垃圾运输、渣场经营等,非法控制特征明显。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释疑二:王兴强为何会判20年?

  蒋林: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案件事实中反映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量刑。如其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庭考虑到该犯罪行为由组织成员张晓川具体实施,王兴强仅仅是默许和纵容,没有具体参与,量刑时根据这一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王兴强所犯罪行的总和刑期是31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对王兴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释疑三:派出所民警苏扬为何认定洗钱罪?

  蒋林: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苏扬原是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2003年以来,苏扬与被告人王兴强关系逐渐密切。

  2008年下半年,王兴强安排苏扬等人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扬明知王兴强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协助王兴强转移资金170万元,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兴强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

  今年7月,苏扬以妻子袁小琴的名义等人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兴强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根据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扬明知王兴强委托其开办建材厂的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本稿件由记者罗玺采写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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