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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等人“涉黑”案29日一审宣判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05:51
  人民网重庆12月29日电(记者侯露露)29日,黎强等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7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罚金52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中,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3人被宣告缓刑,1人被判处拘役,1人被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黎强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消费外,还用于行贿和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出场费”以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费用。

  同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从事非法经营,在重庆客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控制特征,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但法院同时否定了黎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逃税罪两项控罪。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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