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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律师称检方涉黑指控证据不足 被称狗头军师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09年11月09日05:57
[提要] 刑法界泰斗赵长青站在法庭上为黎强辩护让很多圈内人吃惊,也让坊间充满了猜测,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这一言论立刻遭到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也被称为“狗头军师”,赵长青称作为一个律师,我更关注打黑是不是依法进行… [律师维护的是法律吗?] [点击查看重庆打黑专题]
重庆公开宣判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新华社发
重庆公开宣判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新华社发

重庆开县李义团伙涉黑案宣判现场。新华社发
重庆开县李义团伙涉黑案宣判现场。新华社发

  75岁的赵长青为黎强辩护 让很多圈内人感到吃惊

  他们在为“黑社会”辩护

  “作为一个律师,我更关注‘打黑’是不是依法进行” “我们深圳分所的律师就被黑社会拿刀威胁过,我怎么会不支持‘打黑’” “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

  在为“黑社会”辩护中语出惊人,75岁的赵长青和43岁的周立太成为“重庆打黑”中的话题人物。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而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重庆打黑运动化扩大化。”

  这些言论立刻遭到对“打黑”一片赞扬的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10月26日上午9点半,重庆,广为关注的“红顶商人”黎强案在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75岁的赵长青站在法庭上为黎强辩护,这让很多圈内人感到吃惊。

  在中国的刑法界,赵长青是受人尊敬的泰斗级人物。他曾参与1997年刑法的修订,正是在这次修订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首次写入刑法。他本人也是黑社会问题的权威研究者。

  早已退休多年,“不缺名也不缺钱”的赵长青重新出山为黎强辩护,让坊间充满了猜测。

  “其实我并不愿意参与这件事。”11月6日,在他担任顾问的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里,赵长青对记者说,他和黎强并无交情,也未打过交道,只是在他就读西南政法大学时,黎强的父亲是学校食堂的职工。

  “黎强被捕后,他的弟弟托学校的老教师找到了我。”赵长青说,他起初拒绝了,直到案子快开庭的前十天,才决定接手。在查阅了检察院递送的资料,并和黎强短暂的两次会面之后,他站在了为黎强辩护的法庭上。

  案子一共审理了6天。黎强案涉案人员多达31人,而检察院的举证材料非常详细,仅仅举证就用了3天时间,赵长青每天听案到晚上10点多。

  听完检方的举证,他认为这个案子办得还是很不错的,证据也很细致,对黎强的9项指控,绝大部分他都认可,他甚至劝黎强,“该认的罪,还是得认。”

  在中国的刑法里,第一次出现“黑社会”的字眼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赵长青是此次修订的参与者。

  “当时考虑到中国已有黑社会的苗头,但不那么典型,还没像意大利的黑手党一样成为对抗政府的组织,因此加了‘性质’两个字。”赵长青说,由于当时立法经验不足,对其罪状描述,用的都是“危害四方”等词语,在实际操作上很难执行,因此,“高检”和全国人大又先后出台了黑社会犯罪的司法解释,俗称“四条特征”,即: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称霸一方。

  “认定黑社会,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赵长青说。在检方对黎强领导和组织黑社会的指证中,提供的是黎强1997年在工商局注册公司的证据,他认为,这个证据并不充分。“这并不能证明,当初成立这个公司就是为了犯罪,不能因为一个公司后来有偷税漏税的问题,就认为他当初的成立有问题。”

  在最后一天的当庭辩护中,赵长青发表了1个多小时的辩护词。他出人意料地否定了检方对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舆论哗然。

  在赵长青看来,检方和律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偏见,而这个平衡要靠中立的法官来完成。他说,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他所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延伸阅读:赵长青简历

    赵长青,男,1934年1月29日生,重庆市涪陵区人,196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接着在中共党史研究班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六年刑事审判工作。1977年以来一直从事刑法教学、科研工作,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和学术带头人。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教育协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重庆市计算安全学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委员会咨询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教学方面,给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法学前沿》等课程,曾获本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科研方面:先后主编、参编、独著专著有《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禁毒全书》等国家统编教材、专著等34部(其中4项国家课题),计1400余万字,其中自撰部份为450余万字;撰写有《贪污犯罪规律初探》、《树立当代刑法新理念》等学术论文120余篇。突出成果有两个方面:一是潜心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主要著作有《打击经济犯罪法律问题》、《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及一批论著。率先在全国招收“经济刑法”研究生和开设《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等课程,处于全国研究同类课题的领先地位。二是潜心研究毒品犯罪,主要著作有《中国毒品问题研究》、《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处罚》、《惩治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等论著,主编了近370万字的《禁毒全书》,是国内系统、全面研究毒品的历史与现状、罪名与处罚、治理与对策的唯一巨著。到1998年底的成果中有《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学》、《贿赂犯罪个案研究》、《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刑法教程》、《经济犯罪研究》、《禁毒全书》等23项分获四川省、重庆市、司法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6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4项等。

  多次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活动和新刑法的立法讨论,如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作了《贪污犯罪规律初探》专题发言,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重视;赴日本及台湾省进行学术交流;赴缅甸进行过毒品问题调查研究;主编的《禁毒全书》被作为我国的禁毒成果送给联合国禁毒署。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1989年被评为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1995年获国家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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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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