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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审议通过全国首部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30日13:16
  中广网乌鲁木齐12月30日消息(记者孙涛) 新疆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群众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共同抵御外侮,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开发建设祖国西部边陲这块辽阔富饶的疆土,共同谱写民族团结的雄浑篇章。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

  自1983年以来,新疆连续27年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得到不断推进,有力地促进了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干扰和影响,对新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带来一定创伤。

  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以及新疆民族团结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新疆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组织李凉,牵头起草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条例对于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新疆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部条例也是全国首部关于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坚持“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总结了新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27年来取得的丰富经验,确定了民族团结教育的任务、要求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应尽的责任,明确了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义务,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新疆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要求:新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规精神,依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建设繁荣富强文明和谐的新疆作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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