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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与全国人大座谈:谨防“突击拆迁”激化矛盾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1日08:41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张海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四位学者今天下午赴全国人大法工委,座谈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今天晚间八时许记者电话采访王锡锌和沈岿,了解到在今天的座谈会上,四位学者当面就自己关注的领域提出建议,并就已经公开征求意见新“拆迁条例”草案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王锡锌和沈岿特别建议国务院关注可能出现的“突击拆迁”问题,及早出台相关禁令性公告,避免出现矛盾的集中爆发和进一步激化。

  学者呼吁重视“突击拆迁”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建言的五学者之一沈岿告诉记者,因钱明星教授在国外访问,当天下午的座谈会共有四位北大学者出席。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持。王锡锌和沈岿都认为此次的座谈会释放出积极的信号,也富于实效。沈岿告诉记者,出席座谈会的四位学者通过面对面的沟通,都从各自关注的角度对新拆迁条例草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看法。

  在提交审查“拆迁条例”的建议后,几位学者都接到大量的来信来访,从中隐约透出有些地方政府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前进行“突击拆迁”的苗头。为此。王锡锌在座谈会上,特别呼吁国务院下达明确的禁令性公告,防止“突击拆迁”导致房屋拆迁矛盾集中爆发和进一步激化。

  除了对新“拆迁条例”草案的建议,王锡锌和沈岿都将目光聚焦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沈岿说,现在大量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冲突和矛盾集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这方面是新“拆迁条例”没有办法覆盖的。沈岿说,我国目前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是中央的财权大,事权小,而地方事权大,但是财权小,这样有些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卖地来增加财政收入,为此大量去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沈岿强调,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农民的权利不能再次受到掠夺性的侵犯,应密切关注农民权益。

  沈岿:对“拆迁条例”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应注意与物权法的衔接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新公布的“拆迁条例”草案,沈岿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关于草案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草案名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他建议仍然是要强调征收、补偿,如果一定要把“拆迁”这个概念用在法规名称中,则应该是征收补偿和拆迁条例。沈岿强调,虽然现在《土地管理法》、《》都用“拆迁补偿”这个概念表述,包括《物权法》也用的是“拆迁补偿”,但是从严格的法理上来讲,不是“拆迁补偿”,而是“征收补偿”。征收就是一个强制性收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把公民房屋收购过来。“补偿”这个概念是跟“征收”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跟“拆迁”结合在一起的。

  第二,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通过列举加程序的方式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列举即把公共利益事项一一列举出来,虽然列举的事项可能没有办法穷尽的,或者即便列举了,也仍然有争议,那就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严格的程序来解决争议。程序包括两个:一是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这个决定的过程当中,应该有一个公众参与的程序。让公众共同来讨论、界定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特别是涉及到一个具体项目的时候,它到底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政府应该跟公众充分地讨论。二是司法的程序。当某个事项经过公众讨论却未能达成共识,政府仍然认为这个项目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面做出征收决定时,应该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上诉到法院。在法院再一次进行讨论和辩论,最后由法院做出判决。沈岿告诉记者,今天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也表示,全国人大曾就此与西方的学者、官员、议会议员进行讨论,曾考虑启用这样的民主程序。

  第三,诉讼时效问题。在征收补偿的程序当中,政府部门会出一个征收的公告,公告内声明可以有一个听证会,来讨论对征收有什么不同的意见,经过这个程序以后,政府就可以作出征收的决定,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政府公告没有遭到业主反对,则进入下一步程序,就是跟每一个房主谈补偿。对此,沈岿认为,这个程序的设计看上去是挺好的,但是它其实挺拖沓。为此,他建议,新“拆迁条例”应该与《物权法》的相关条款结合起来。因为《物权法》有一个规定,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一旦生效,物权就发生了变更,这就意味着,业主的房产证实际上是没有效力了,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房产所有权收归国有了。如果要跟《物权法》协调起来,新“拆迁条例”一定要把征收和补偿结合起来,等补偿的问题都谈妥了以后,再正式作出最终的征收决定。当事人如果还不服的话,只对这个征收决定,而且只对包含有补偿内容的征收决定提出起诉,可能就只有一个起诉的程序。等这个起诉完了,如果说法院最终裁判支持政府的决定,剩下的工作,拆迁就成了一个事实行为,就是很自然地履行法院裁判的一个行为,就不存在在拆迁过程当中,还要跟业主谈补偿的款项等问题,就显得比现在条例草案的设计更加有效率,更加符合《宪法》的原理和《物权法》的原理。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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