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随意”卖河豚 老汉误买食用致死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1日09:21
辽宁法库县的一家农贸市场经营水产品的商贩因没有识别经营种类,将河豚售卖给顾客,消费者食用后致人死亡。事发后,由于无法查清是哪家水产品经营者售卖河豚,着实让死者家属犯难。
日前,沈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张大爷误买河豚
2008年5月10日,家住辽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南门村的张俊海求同乡刘成义帮家里干点活儿。为款待刘成义,喜好喝两口的张俊海打算买点儿鱼炖豆腐作为下酒菜。
当日,张俊海来到离家不远的法库县龙山农贸市场,在一家摊位买了两条青鱼和两条形状类似当地出产的“蛤蟆鱼”。在市场大厅,买完鱼的张俊海见到了同村的王婶,寒暄中告诉对方自己买了点儿鱼,准备回家炖着吃。
张俊海和王婶分开后,又在市场碰见前来买菜的邹大哥。分手时,张俊海告诉邹大哥,没事上自己家喝酒去。
下午3点半,张俊海兴冲冲赶回家,“老伴呀,把鱼炖上,弄点酒,我和成义喝两盅。”手提着鱼的张俊海告诉自己的老伴石大妈。
石大妈接过张俊海递过来的手提袋,打开一看,里面有两条冻着的青鱼还有两条“蛤蟆鱼”。石大妈把鱼收拾干净,将鱼和豆腐、粉条下锅……
席间,张俊海吃了一条“蛤蟆鱼”,刘成义吃了半条,石大妈知道老伴喜欢吃鱼,仅吃了点儿豆腐和粉条,打算将剩下的半条鱼留给老伴下顿吃。
石大妈收拾完碗筷不久,张俊海和刘成义先后出现不良症状,恶心、呕吐、四肢麻木……慌了手脚的石大妈连忙找人将张俊海和刘成义送往医院。
三人中毒一人死亡
2008年5月10日18时,张俊海和刘成义被送到法库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判断张俊海和刘成义为食物中毒,对其进行了洗胃治疗。
当晚21时,法库县人民医院判断张俊海属于误食河豚中毒,同时向法库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由于张俊海误食河豚中毒较重,在经过洗胃等一系列治疗措施后,仍然呼吸困难,四肢麻痹,并伴有双瞳孔增大,被连夜转往当地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进行救治,而石大妈和刘成义则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张俊海在被送往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后不久死亡,而石大妈、刘成义也先后被送往数家医院进行救治。
张俊海中毒死亡后的第二天早上5时,法库县卫生防疫站对法库县龙山农贸市场内的五名水产品摊位商贩进行调查发现,他们的进货渠道均来自沈阳市于洪区水产品批发市场。
2008年5月11日,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立即对批发市场进行检查监管。
2008年5月12日,法库县卫生防疫站在关于法库县南门村居民误食河豚中毒事件调查报告中认为:“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患者未食用完的鱼头,经过询问临床医生以及相关专家,初步诊断张俊海死亡为河豚中毒。”
2008年5月14日,法库县卫生监督所再次对张俊海的死亡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该起食物中毒为家庭误食河豚中毒。
事发后,王婶和邹大哥告诉石大妈,他们在龙山市场看见张俊海买鱼,但是究竟在哪个摊位说不清。
根据线索,石大妈和子女找到龙山农贸市场卖鱼的摊主,可几个摊位的主人谁也不承认是他们卖给了张俊海河豚。
石大妈认为,市场销售河豚,造成一人死亡,两人住院,难道就没有说法?于是,石大妈决定诉诸法律给死去的张俊海讨个说法。
石大妈状告数名摊主
2008年6月27日,石大妈和张俊海的子女一纸诉状将市场五名经营水产品的经营户告上法庭。
石大妈在诉状中认为,作为龙山市场水产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掌握河豚的形状、毒素等专业知识,但他们没有严格分检鱼品种类,将河豚销售给受害人张俊海,在经营中违反了《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禁止经营河豚、毒蘑菇、鲜黄花菜的规定,不仅将河豚销售给张俊海,还造成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要求市场水产品经营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近19万元。
此后,石大妈和子女发现龙山市场是由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和法库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联合经营,于是将两家开办单位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9月2日,法库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河豚中毒案件。
法庭审理中,五名鱼类经营户表示,他们在龙山市场经营水产品,但并没有向张俊海出售青鱼或者河豚,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关系。
龙山市场开发公司针对石大妈的诉求表示,市场的物业和日常经营业务已经全部交给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管理,双方签订了市场联办协议书。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则辩解,该中心系国有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他们没有监管市场的义务,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龙山市场是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和法库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联合经营。2008年,五个摊位交纳工商管理费和摊位费8300元,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收取。摊位费龙山市场开发公司占有39%,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占有61%。此外,这五家经营水产品的业户均有青鱼销售。
一审判决
在当日的法庭审理中,石大妈的代理人向鱼类经营户发问,是否知道河豚的特征和河豚属于剧毒水产品时,几名被告均称根本不了解河豚的形状和河豚的毒性。
法库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婶和邹大哥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可以证实五名零售冷冻河鱼的经营者,未能分检出混入其中的河豚销售给张俊海,是导致石大妈和张俊海“家庭误食河豚中毒”事件发生的惟一直接原因,没有例外情况,锁定五名经营户过失销售给张俊海河豚无疑。
我国《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河豚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该种鱼类系法律禁止性经营食品,违反禁止性经营有毒食品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名业户销售河豚行为导致张俊海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石大妈身体受到伤害结果的发生,五名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五名经营者过失销售河豚的行为,造成张俊海死亡以及石大妈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因不能确定五名经营者其中之一为实际侵害行为人,五名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龙山市场开发公司系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单位,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营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两单位应当负责法库县龙山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负有河豚不得流入市场内的法定管理责任。两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比例以两单位签订的市场联办协议书约定为依据,即摊位费龙山市场开发公司占39%,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占61%。龙山市场开发公司承担本案39%的连带责任,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承担本案61%的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9日,法库县法院对这起河豚中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名经营户给付石大妈以及其子女各项赔偿费用101507.22元,五名业户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587.82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库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承担61919.4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宣判后,其中一名业户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没有一份确定可信的证据证明,张俊海的死亡与其有关,本案也不能使用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判决的依据,继而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俊海已经死亡不能指认卖鱼的摊主,而证人只证明张俊海在市场内买鱼,并未证明买谁的鱼,因此一审法院对证言的采信没有不妥。本案应当归入共同危险行为,推断五名业户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无需指明谁卖了河豚。一审法院推断五人均有卖河豚的可能性,而不能证明自己未卖河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这起在当地引起轰动的河豚中毒案,在法库县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已经执行完毕。
以案说法 何为共同危险行为
2009年12月底,法库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称,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本案最后之所以采用共同危险行为作为评判的依据就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作出判决的。(王智郑喜东)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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