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海南谋财害命巩广海等一审被判处死刑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13日08:12
巩广海等人在海南多次犯下抢劫、强奸妇女、谋财害命等罪行,日前终受到法律严惩,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巩广海等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到2003年间,被告人巩广海、林绍胜、王强等人多次在海南省海口、万宁等地抢劫美发美容院老板娘、按摩女、摩的司机、出租车司机,并强奸美发美容院老板娘,杀害摩的司机、按摩女。
法院认为,被告人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吉桂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巩广海参与抢劫四次,且在抢劫过程中,残忍杀害被害人莫某、黎某,其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巩广海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林绍胜参与抢劫三次,其在抢劫杀害被害人莫某的过程中,持刀捅刺莫某胸腹等部位多刀,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予以严惩。王强参与抢劫三次,其在抢劫杀害被害人黎某的过程中,与巩广海共同勒死黎某,应予严惩,鉴于王强在抢劫杀害黎某的过程中,其作用小于巩广海,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抢劫被害人邬某某的该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共谋抢劫,并直接实施了对被害人邬某某进行暴力威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吉桂香受巩广海、林绍胜指使到劲沙龙美发美容院了解被害人财物存放情况,并协助从银行取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克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吉桂香、林克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巩广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绍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吉桂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林克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巩广海、林绍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85498.5元;被告人巩广海、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85498.5元。
日前宣判后,被告人巩广海、吉桂香、林克冠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林绍胜、王强提出上诉。(黄叶华)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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