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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服刑官员吃空饷”是“人性化”?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9日07:54
  海南省临高县近日有群众反映,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柯某和方某,2008年1月因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公职身份,且工资照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表示,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

  根据林健刚的解释,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公职身份。

  首先得承认,林健刚这里所说的“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乎存在“人性化”条款。如1988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这也就是说,贪官即使被判刑,只要是缓刑,便可不予开除、仍保留公职。而柯某和方某两人此前领受的刑罚均为缓刑,一个判二缓三、一个判三缓五。

  但问题是,上述《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2007年6月1日便已随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实施被明文废止,而依据后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再看柯某和方某被判刑的时间:2008年1月——正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生效半年多之后。这种情况下,不严格执行《条例》,仍从已废止旧规中搜寻“人性化处理”依据,显然没有道理——对贪官固然是“人性化”了,但对法律法治本身的严肃性却不人性。张贵峰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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