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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总裁趁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财产5400万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10年01月22日08:14
  本报讯(敖颖婕陈琼珂)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金龙等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巨额国有财产一案(本报去年3月3日曾报道),昨天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秦金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万元;公司原财务经理丁蓓莉、党委书记张勇也分别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间,秦金龙担任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简称“上房公司”)总经理,丁蓓莉和张勇分别担任该公司财务经理和前期开发部经理。世纪之交,上房公司改制,成立股份制民营企业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由秦金龙担任法定代表人、总裁。在转制过程中,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未将公司三处地块列入转制资产,而是自行转让土地获利。

  2001年4月,上房公司以6.3亿余元的价格将懿德地块使用权转让给新世纪公司,然后以中祥公司名义收取转让费。秦金龙始终未如实申报懿德地块使用权应属上房公司以及该地块被转让等事实,从而隐匿该地块转让收益5439万余元。

  除了懿德地块之外,在公司改制期间,秦金龙还伙同丁蓓莉、张勇采用伪造借款协议等方法隐瞒了龙柏地块在改制前已转让的事实,侵吞龙柏地块土地转让收益6174万余元,扣除已上交企业所得税1330万余元,尚有4844万余元被三人隐匿于中祥公司账内。

  按照秦金龙等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法院认定秦金龙侵吞公款金额为3580余万元,丁蓓莉、张勇侵吞公款1820余万元。

  一中院认为,秦金龙、丁蓓莉、张勇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均构成贪污罪。三人共同犯罪,其中秦金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蓓莉、张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丁蓓莉、张勇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赃款尚未被三名被告人实际分配,已全部追缴到案。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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