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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孩溺亡同一湖赔偿结果不同 依据为安保义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5日20:52
  中新网宁波1月25日电(记者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溺水身亡案件先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两小孩先后掉进同一个人工湖内淹死,可是一个受害人的父母获得了赔偿,而另外一个受害人的父母却没有获得赔偿。原来,判断是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在于人工湖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2009年2月6日下午,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厂区内的一个人工湖边有几个孩子在玩耍,其中一位小孩不慎落入湖中。几个一起玩耍的小伙伴见状,急忙发出求救声,几位路人听见叫喊声后跳入湖中奋力搜救,不过由于湖水过深,再加上天气寒冷,救寻未果。后经专业人员打捞,该儿童被捞出水面,但不幸的是,其早已溺水身亡。

  据了解,溺水者是来自安徽张某夫妇的儿子。张某夫妇在宁波经营一家小店,两人平时为了生计,对孩子照看极少。张某夫妇在痛失爱子之后,以疏于管理人工湖为由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万余元。此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迅速在湖边设置了警示牌并加围了木栏杆。

  无独有偶,此案尚未了结,悲剧再次发生。2009年9月19日12时50分左右,来宁波打工的四川籍吴某夫妇6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该人工湖边玩耍时,不慎失足坠入湖中,由于事发当时无人看管,直到当天下午一时多吴某之子溺水身亡浮出水面,才被过往行人发现而报警。

  事发后,吴某夫妇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张某之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儿子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对人工湖负有管理职责,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措施,但是安全措施不到位,对张某之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赔偿张某夫妇损失共计55048.6元。

  然而,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迅速采取安全警示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之子落水身亡的原因在于吴某夫妇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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