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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规定配偶从事律师职业者将不能任领导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6日08:17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这一制度的制定和推行,由于涉嫌越权,重庆高院需要处理好与重庆市人大、司法局和律协之间的关系。有人据此推断,这一制度或许只是权宜之计

  重庆高院:法官与律师亲属“物理隔离”

  本刊记者/韩永

  重庆的司法反腐,在扫黑开始逐渐走入司法程序、且有媒体持续关注的大背景下,近期频频在制度建设层面发力。重庆市高院此前曾将执行权力四分而治,即将执行权利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部门组织行使,以改变“一庭独揽”,导致“执行难”的困境。近日,重庆市高院又在法院领导及其担任律师的直系亲属间搞起了“物理隔离”。

  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在1月12日召开的该市院长工作会议上说,从今年开始,重庆法院要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对于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或本人辞去领导职务,或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是为“物理隔离”;将来,这一规定也将作为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的前提。

  消息一发布,有褒有贬。拥护者从中看到了司法反腐的决心,反对者则称这一刀并未切中要害,而且会因其试图限制律师的权利而涉嫌违法。

  黄松有余波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重庆市高院相关负责人对这一制度的出台,给出了两个背景:一是“中纪委和最高法院的要求”;二是“根据重庆法院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

  2008年10年30日,也就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免去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后的第三天,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给该院各单位负责人员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里,王胜俊要求这些单位集中围绕“司法廉洁”进行讨论,“可结合有关案例,重点查找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出台,剑指司法腐败的几个敏感地带。其中的第二条规定:“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反腐举措不断推陈出新:重新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网站、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以及建立司法巡查制度等。

  针对有些人提出的这是否是一场场声势浩大的作秀的质疑,中央纪委驻最高法纪检组组长张建南说:“这不是作秀,而是硬碰硬。”可为这种说法提供注脚的一个数据是:2009年前8个月,全国法院系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数同比增长了51%。“对腐败现象要保持"零容忍",”张建南说。

  在今年1月5日做客新华网重庆频道时,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也表达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2009年,重庆高院曝出以副院长张执行局局长乌小青为首的腐败窝案。一中院和五中院各有3名庭长、副庭长牵涉其中,区县法院的多个执行局负责人也遭到调查。其影响面之广,有人甚至将之形容为“重庆司法系统的一次集体沦陷”。

  去年11月28日,乌小青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自杀身亡。其与一名女律师的不轨关系也开始浮出水面。一个广泛流传的说法是:在一起某银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达数亿元的案件中,乌小青巧施伎俩,逼银行就范,将代理律师更换为其情妇,后者从该案中获取代理费4000万元。

  在最高法掀起的新一轮反腐风暴中,重庆高院因这一起腐败窝案成为当然的典型。

  此时,重庆法院又赶上了高举高打的另一场风暴——由薄熙来掀起的“反黑风暴”。在这些涉黑案件移交给司法系统后,重庆法院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媒体的风暴眼中。“这时候,重庆法院需要有所作为,一方面是为自救和表态,另一方面也为转移对于涉黑案件的过分关注,”一位持续关注重庆司法动向的法律学者分析:“这样的动作,应该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力度要大,二是能表示出重庆法院的洗心革面。”他说,无论是重庆市高院此前推出的执行权四分,还是这次的“单方退出”机制,都具备这样的特点。

  从“回避”到“隔离”

  “单方退出”机制的推出,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回避制度的部分失灵。

  在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最高法曾经发布过两个文件。以这两个文件为核心,各地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文件,但由于难阻暗渡陈仓,效果始终差强人意。

  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第一条设定了五种法官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这五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另外,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峰告诉记者,若这两条能够严格执行,法官与亲属律师之间的关系不至于发展到如今要仰赖于“单方退出”机制予以规范的地步。他说,在实际的操作中,回避制度可能遭遇诸多的“回避”:一是法官在遇到由自己亲属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时,不主动申请回避,而诉讼的另一方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掌握这一信息,而法院的领导或不掌握这一信息,或碍于情面而对此听之任之,致使法官审理由自己亲属代理或辩护案件的情况禁而不绝;二是法官的亲属律师不直接出面,而是藏居幕后,疏通各种关系,而把自己的合作律师推至前台,在移花接木间,将回避制度的干扰化于无形;三是对于一些法院领导的亲属,即便在其他的法院代理案件,也可能基于该领导的巨大影响力,在提起诉讼的法院获得主动的配合。“这样的手段太多了,”刘海峰说。

  2004年3月,最高法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此后,很多地方法院开始推行亲属律师上报制度,有些地方还将这一名单予以公示。公示之目的,在于让公众广泛知晓,以有利于申请回避。

  但这一制度产生了一个预想不到的结果:之前还不为人知的这种关系,一旦广泛传播,收到了广而告之的效果,让那些苦觅关系律师而不得的当事人,趋之若鹜,因而行情大涨。“这些律师的收费一般较高,”刘海峰说。

  这一制度实行了没几年便渐渐枯萎,只有河南等少数省份坚持了下来。河南省高院2009年4月份发布的一份该省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或法律服务职业情况统计表显示,该省与法官有亲属关系的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共有150多个,其中律师在河南省所有律师中占比不到2%。

  2009年2月份,上海市高院推出“一方退出机制”,貌似重庆高院“单方退出”机制的前身。上海高院的这一制度,包含在《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中。该《纪律》第四条规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

  该制度率先在该市静安区法院推出后,舆论反响很大。意见主要集中在两条,一是其出发点毋庸置疑,二是其程序是否合法。上海市静安区人大代表斯伟江于当年4月22日写信给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法院,提出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的质疑。他说,这一制度不仅涉嫌违反《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还涉嫌违反婚姻法。

  在2000年最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出台后,当时在河南省太康县做法官的叶泽永,曾经考虑和做律师的妻子办个假离婚,以便两个人能在只有一个法院的县城共存,但他最终选择了放弃。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一个口袋里装着律师证,一个口袋里装着离婚证,你说这该有多别扭。”

  权宜之计?

  重庆市高院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对“单一退出”机制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他说,以前的回避制度落实得不够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回避的规定是软性的”“但退出的规定是刚性的”。

  但有人还是担心,这样的“硬规定”还是会遭遇“软抵抗”。“比如,你不让我做律师,我就不做律师,我只需要把这些关系摆平,然后交给一个律师就行了”,刘海峰说:“有专业知识的律师遍地都是,能摆平关系的人选却奇货可居。”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北京市高院原副院长陈春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对与法官搞好关系望眼欲穿,是因为他们觊觎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到底能产生多大的利益空间,陈春龙说:“举个不太准确的例子,经济纠纷中我欠你1000万,你让我还,证据也齐备。到底还多少呢?判决还800万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还900万也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面,法官就有100万的自由裁量权。”

  多位受访者表示,在法制成熟的国家,这种自由裁量权通常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而在中国,这一权力的行使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其中的逻辑在于,对于前者而言,维护法律的权威相比于将这一权力变现好处更多,而在中国,有时则恰恰相反。

  在这种格局下,对法官的管理还面临一个很难收集证据的困境。“现在律师经常说法官黑,我说你给我拿出证据来,我们一定严惩,他又不拿,不敢拿。因为他有自己的考虑,以后他还要当律师,不能断了自己的后路”,陈春龙说。他自己在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期间,曾见识了这一工作的难处:“法院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多少个禁止,多少个不准,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而且也查处了不少,但还是很难杜绝。”

  对于重庆高院的“单方退出”机制,陈春龙抱有一种谨慎的乐观,但他认为这是个临时性措施,是权宜之计,不能长期这么做。“因为你要处理好跟很多方面的关系,首先是跟人大,如果法官的配偶是律师,他还要当律师,那么庭长院长就不能当了,但那不是高级法院能说了算的,那是要人大选举任命的。要处理好跟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关系,跟律师协会、司法厅局的关系。”

  在如此狭窄的改革空间下,重庆高院的这一变革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陈春龙说:“法院的权力和能力有限,管不了外部的方方面面,只能管法院自已,管法官本人。判决是法院出的,司法不公的责任,法院当然应该揽下来。但有时候干扰来得很复杂,有的顶住了,有时候就顶不住了。”

  重庆高院上述负责人说,要真正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一个基本的路径是加强自身的建设,从自我革新入手,进行分权制衡,“同时进行权力的让渡和再分配”。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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