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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上户遭拒开审 主体是否合适成焦点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1月29日09:58
图为吕先生抱着女儿“北雁云依”接受媒体采访。法制日报记者王家梁摄

  庭审直击

  “开庭之前,我代表法院、代表合议庭全体成员,祝小云依1周岁生日快乐。”1月28日下午,主审法官任军的一席美好祝愿,拉开了“北雁云依”姓名权案的序幕……

  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先生为爱女起名“北雁云依”登记户口遭拒后,认为是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于是,一纸诉状将历下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为女儿正名。

  然而,今天的庭审刚刚开始,被告历下分局的诉讼代理人便提出,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两项理由,并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当庭宣布,先将答辩意见交由合议庭合议,再做是否继续审理的决定。

  “北雁云依”登记遭拒

  去年1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先生喜得爱女,于是,酷爱古文学的他便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名字虽好,可当他去济南市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却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这个名字怪异,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

  随后,吕先生又相继去了济南市历下分局、市公安局,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公安局认为,根据婚姻法,子女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不带姓不能落户,还非让我给孩子改名字。”吕先生说,“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只是说"可以",但并没说只有这两种选择。”

  除了婚姻法,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还向吕先生提供了他们所依据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公民姓名登记部分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也规定: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

  吕先生告诉记者,“北雁云依”4个字是极有寓意的:山东地属北方,古代有诗“北方有佳人,遗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雁”是北方的鸟类,“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诗的创作灵感,就是来自于大雁;“云”是云彩,且在古诗词中频频使用;“依”则来自《诗经》,“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主体是否适格成焦点

  今天的庭审现场,坐在原告席的是“北雁云依”的父亲吕先生,而原告“北雁云依”因刚满1岁未能出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历下公安分局的诉讼代理人。

  庭审刚刚开始,历下分局的诉讼代理人便提出两项主体不适格理由,并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是,“北雁云依”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历下分局认为,目前,“北雁云依”尚未经户口登记,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理由二是,历下分局作为被告主体也不适格。历下分局诉讼代理人称,主管“北雁云依”户口登记的具体部门是燕山派出所,而根据相关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只能起诉燕山派出所而不是直接起诉历下分局。

  对此,吕先生当庭表示反对,认为历下分局的两项辩驳理由属于推脱。他说:“历下分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管理的义务,属于适格被告,而让燕山派出所出庭应诉与历下分局应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主审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主体是否适格的意见,将由合议庭进一步合议。

  法制日报济南1月28日电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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